日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实践及启示
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动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其列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,强调“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,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,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”。作为亚洲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国家,日本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上既积累了重要经验,也留下了深刻教训。
日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举措
日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从完善制度基础、协调部门分工、发挥特区作用、优化监管服务等角度重点发力,从而消除市场分割、畅通经济循环。
(一)加强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和规则统一
在产权保护方面。一是保护企业私有产权,通过“民事再生制度”“公司更生制度”,帮助企业在资不抵债时能够顺利进行债务重组;二是确立“知识产权立国”的基本战略,对工业品外观设计、植物新品种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、商业秘密等细分领域进行专门立法;三是积极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,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之间的协调,并在主导CPTPP的过程中,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系。
在市场准入环境方面。一是推行民营化改革,制定《国有铁路改革法》《电信电话公司法》等法律,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铁路、烟草、电信、能源等行业,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(PPP)模式;二是推行规制改革,包括放宽铁路、电信等行业价格规制,以及废除发电领域的许可证制度并引入招投标制度等,开拓市场边界、挖掘市场深度;三是争夺国际标准制定主导权,瞄准人工智能、量子技术、生物多样性等前沿领域,加强人才培养,积极主办国际会议,推动日企技术和管理方法转化为国际标准。
在公平竞争方面。一是顺应形势变化不断修改《禁止垄断法》,加大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,清理反垄断的适用例外,将公平竞争作为产业政策的重要基础;二是制定《分包法》《防止官制串通法》,防止大企业拖欠中小企业分包货款,遏制行政力量不当介入招投标市场。
在信用制度建设方面。一是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,制定《信用保证协会法》,由各地信用保证协会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,中央信用保险机构为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提供再保险,形成多层次担保体系;二是建立信用信息机构制度,通过制定《贷款业法》,形成以行业协会主导的会员制征信模式,依托行业内部数据共享评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风险;三是将民间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,通过修改《金融商品交易法》,明确其行为准则和披露要求。
(二)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
为加强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战略统筹,日本内阁府下设“知识产权战略总部”,负责制定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》、协调跨部门政策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应对海外侵权问题。为解决规制改革过程中的部门分割问题,日本内阁府下设“规制改革推进会议”“公正交易委员会”。前者重在通过规制改革破除市场准入壁垒,主要职责包括:讨论制定改革政策和协调跨部门政策,简化行政审批程序;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和废除;促进企业和社会团体交流意见,收集并反馈规制改革建议;制定《监督规制改革实施计划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。后者作为负责贯彻落实《禁止垄断法》《分包法》的独立行政机构,主要职责包括:对有违规嫌疑的大企业开展调查,采取指导、劝告等行政手段,要求其进行整改,在官网上公开企业名单或案件内容,维护中小企业正当利益;加强竞争政策的宣传,制定行业竞争指南,提出法规和制度的修改建议;与各国反垄断部门交换信息,加强海外反垄断执法合作。此外,日本经济产业省下设“中小企业厅”,负责扶持和指导中小企业,并与公正交易委员会配合开展反垄断监管。
(三)发挥经济特区先行先试作用
日本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颁布《综合特别区域法》和《国家战略特别区域法》,在经济特区实施观光、医疗、农业、城市再开发等领域的改革试点,改革措施多以特区法、省令、通知等形式确定。2024年,日本又将四个地区指定为“金融与资产运用特区”,根据各地区发展方向放宽市场准入规则,旨在以制度型开放营造世界一流的营商环境。其中,东京都以培育金融创新型企业为重心,为投资者独立经营提供经费支持,并将新型金融保险业纳入信用保证对象;大阪府(市)以吸引海外创新创业投资为重心,允许国立大学进行风险投资,并对新入驻的海外金融企业实行地方税减免;福冈县(市)以支撑本地专精特新企业发展为重心,放宽个人投资者向风险投资基金出资的条件,并为海外投资者在日本建立运营基地和孵化中心提供经费支持;北海道及札幌市以推动绿色转型投资为重心,引导银行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,并放宽可再生能源存储和利用的限制。
(四)建立沙盒监管制度
为给新技术、新商业模式创造宽松的试验环境,2018年日本出台《生产率提高特别措施法》,建立沙盒监管制度,允许企业在受控条件下绕开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开展试点活动,享受包容审慎的监管政策。同时,政府还会根据沙盒监管积累的试验数据优化完善监管措施,由此形成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和应用的良性循环。企业可通过内阁官房设置的统一咨询窗口进行事前商议,随后向主管大臣提交试验计划,经由内阁府效果评价委员会评审,在得到主管大臣批准后开展试点。2021年,日本修改《产业竞争力强化法》,使沙盒监管制度长期化。截至2025年3月,日本共认定试验计划33件,涉及152家企业,涵盖物联网、区块链、机器人等新技术和平台经济、共享经济等新商业模式。该举措兼顾了规范与发展、创新与安全,有效提升了监管服务效能。
日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经验及教训
日本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起步较早、历时较长,可为我国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,但其近年来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高度警惕。
(一)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
日本通过推动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数据、能源等关键领域的市场化改革,在要素和资源方面发挥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和资源配置优势。比如,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,建立地价公示制度,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,实现土地集约利用;放宽劳务派遣限制,依托政企合作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,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度和劳动力素质;强化企业治理要求,提高小额投资免税制度限额,减少“僵尸企业”现象和资本外流;成立数字厅,更好统筹数字化转型和协调跨部门数据政策,废除阻碍数字化的法律条款,提高行政效率;全面开放电力零售市场,推进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,建设全国性碳交易市场,助力形成统一的能源市场体系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,日本坚持立法先行和渐进式改革取向,由政府提供制度框架,市场主导资源配置,力求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,从而有效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。
(二)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
商品和服务是市场经济运行最直接的载体,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自由流通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和基础。在商品流通方面,战后至今日本共推动三次流通革命,实现由供应者主导向消费者主导的转变,消费者需求成为市场的核心驱动力。制造商、批发商、零售商、物流企业建立产销同盟,基于市场需求优化采购和库存管理,并依托新技术开辟无人便利店、自动化仓储等新模式,大幅提高流通效率。在服务流通方面,日本通过金融业改革放宽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限制,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良性竞争,并通过制定《介护保险法》,鼓励民营资本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。同时,日本积极利用双边和区域自贸协定降低跨境服务贸易壁垒,其与欧盟达成的跨境数据流动协议已正式生效,为企业间数据流通共享提供便利。针对商品和服务流通的瓶颈制约,日本以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双轮驱动新旧动能转换,既重视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,又重视科技赋能供应链的智慧化建设。
(三)推动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
日本通过推动各类市场基础设施高效连通,为经济循环畅通提供有力支撑。自1997年起,日本政府每四年制定一次《综合物流施策大纲》,明确将发展多式联运作为目标,并制定《物流综合效率化法》,支持以多式联运提高区域间物流效率。同时,在系统规划的基础上,日本实现了市场基础设施与商业空间的高度耦合,有效释放了内需潜力。日本重视引入民营资本进行站城一体开发(TOD),将轨道交通枢纽打造为城市功能中心,形成集办公、金融商业、住宅于一体的综合社区,以基础设施建设带动土地增值,再以土地增值反哺城市轨道交通。日本还在农村各地交通枢纽旁建设了一千余家公路驿站,按照“地产地销”理念,囊括农产品直销店、餐厅、物产加工厂、民宿、公园等各类设施,集休憩、休闲娱乐、信息咨询等多功能于一体,有效推动了城乡融合发展。
(四)市场监管缺位背景下企业诚信缺失
日企近年频繁爆出造假事件,如日本东京地铁关联公司篡改车轴组装数据、多家知名车企在性能测试环节造假等,损害了“日本制造”的国际声誉,同时暴露出深层次的市场监管缺位问题:一是监管政策执行趋于形式化,企业监管多依赖自查,政府定期检查没有深入核查实情和及时纠治苗头性问题,涉事企业违规成本过低,通常仅以高层辞职或公开道歉了结,缺乏严厉的法律制裁;二是企业内部举报人制度失效,管理层过度关注短期利润,使基层员工背负较大的业绩压力,且为压缩成本大量使用派遣工和临时工,忽视产品质量管控,默许甚至鼓励数据造假,形成系统性违规;三是监管数字化转型滞后,许多企业仍使用人工记录质检数据,而非自动化系统,给篡改数据带来便利,且政府监管部门未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数字化监管工具,导致造假行为长期未被发现。
(五)农产品市场反垄断失败致使“米荒”持续
日本农产品市场由高度垄断的农协系统控制且相对独立,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被极大削弱。近年来,日本农产品价格大幅上涨,多地“米荒”持续,农协是背后的重要推手。作为半官方半民间的农业合作组织,农协扮演着小规模农户的利益代言人,凭借庞大的会员数量垄断了农资采购和农产品销售。在实施属地原则和一人一票制的背景下,农协与自民党的选举利益高度挂钩,破除农协垄断地位的改革屡屡受阻,至今《禁止垄断法》仍将农协开展的共同购买、共同销售等行为规定为例外情形。尽管农协垄断的确保护了日本农户利益,但这不利于形成合理透明的农产品价格机制,“米荒”更是引发了日本居民消费降级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。尽管新米上市和储备米投放能使该问题得到一定缓解,但由于农协把控着大米收购价和市场供应,大米价格上涨的势头难以得到有效遏制。
启示和镜鉴
日本在现代化进程中构建统一大市场的实践,可以为我国提供如下启示镜鉴。
(一)构建市场多层级协调体系
统筹要素和资源市场、商品和服务市场、新兴市场的多层级协同体系。在要素和资源市场方面,深化土地、劳动力、资本、数据、能源等领域进行市场化配置改革,破除跨区域流动壁垒。在商品和服务市场方面,消除地方保护主义,统一市场准入条件,促进跨区域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。对于数字经济、绿色经济等新兴市场,加快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,打造技术创新成果交易平台,探索碳市场全国统一交易机制,促进新兴要素高效配置,并推动新兴市场与传统市场相融合,形成多层级、相互促进的市场格局。
(二)推动多元主体共治
将政策扶持与激发市场主体内生动力结合起来,推动多元主体共治。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构建需要平衡政府引导与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,形成“政策扶持+企业参与+社会协同”的多元治理模式:一是要强化顶层设计,厘清政府部门职责边界,确保各司其职、相互配合;二是要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,防止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市场扭曲;三是要优化营商环境,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和干预,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,激发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积极性;四是要调动行业协会、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,助推政策落地;五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先行探索市场一体化建设,形成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。
(三)构建精准治理的数字化统一大市场
运用数智技术赋能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,同时避免“技术至上主义”。首先,数字技术和人工智能可大幅提升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运行效率。例如,运用数字技术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智慧信息平台,可以整合跨部门、跨地区信息资源,提升市场监管效能;运用人工智能技术,可以有效识别市场垄断、不正当竞争行为、地方隐形准入壁垒等,实现精准治理。同时,需注意平衡效率与安全的关系,防止数据垄断或隐私泄露,构建兼顾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的数字伦理秩序。此外,要完善数智技术应用的配套监督措施,包括提升算法透明度、减少地域歧视、保留人工干预通道等。
(来源:《经济导刊》2025年第6期)